对市场的误解,会终结市场化(二)

朱海就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那种基于资源配置的市场观,割裂了市场与社会,好像市场只能在一个被称为“资源配置”的领域中发挥作用,而在其他领域不能发挥作用,这就人为地给市场画出了红线,限制了市场的边界,从而也阻碍了市场的扩展,即为人为地控制市场与社会提供了可能性。

这种市场观,把市场视为社会的一个特定部门,它的边界是可以人为确定的。然而,市场——普遍的、扩展的分工合作体系——与社会是一体的,没有市场,就没有社会。市场是社会的基础。社会与市场的本质都是分工合作,也都依赖于分工合作。没有市场的分工合作,就没有社会存在的可能性。如米塞所说,“只有在市场经济中,社会分工制度下的人类合作才是可能的”。市场与社会,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即我们不可能在“社会”中划出一个领域,把它称为“资源配置”领域,然后让市场在这个领域发挥作用。

我们把“市场”理解为追求改善自己境况的个体在各自的行动中产生的分工合作体系。对此而言,货币价格是至关重要的,没有货币价格或货币价格被扭曲,人们的行动就是盲目的,因为货币价格构成人能够以一种更好地满足自己需求的方式行动,从而也是有效地配置资源的条件。市场包含了价格,让价格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市场也是社会得以存在的条件。当市场不能发挥作用时,社会也不复存在。正如米塞斯所说,市场过程“不仅产生了价格结构,而且还产生了社会结构,即把明确的任务分配给不同的个人”。因为社会的运行所依赖的一切,都来自市场有效运行所所提供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是社会的基础。正如米塞斯所认识到的,社会体系“由市场引导……唯有市场使整个社会体系井然有序,并赋予其意义和含义”。

由于市场的上述重要性,我们说社会中的制度,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只有有助于分工合作(市场)时,才获得它存在的合法性。因此,市场是处于至高的地位的。但是,假如把市场理解为“资源配置的手段”,那么,如前所述,市场就被“降格”为一个丫环,主人“政府”随时可以欺负她,挑她的不是。比如,政府可以随时把某个目的(如各种“安全”,各种宏观目标,各种产业计划等等)施加到市场头上,这样就伤害了市场。这些目的,很多都是建立在人为地割裂市场与社会的基础之上的,比如是以“使社会更好”为借口的,它包括社会稳定、社会公平等等。但是,由于这些措施损害了市场,也使这些“社会目标”无法实现。实际上市场才是主人,使分工合作得以可能的规则是高于政府的,有效地服务于分工合作的政府,且服从于使分工合作得以可能的规则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因为只有这样,政府才在普遍增进个体的幸福中发挥了作用。这也是法治的含义。可见,法治是建立在正确理解市场与社会(政府)的关系之上的。

唯有正确的逻辑,才是自由、和平与繁荣的保障。在前面,我们说明把市场理解为资源配置的手段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用这种错误的逻辑来指导社会,那么必然是南辕北辙,也会终结一个国家的市场化进程,使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受挫。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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